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發生勞動工傷事故,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工程款結算了,承包人應當找自己的發包人要工程款。
當然,法律上也有一些特殊的規定,比如勞務公司或包工頭跑路的情況下,承包人還是應當支付勞務工人的勞務費,然後承包人可以找包工頭返還已經重複支付的部分。
還存在一種代為訴訟的情況,即如果承包人怠於也就是不主動地去要自己的工程款,那麼承包人的分包人或者勞務分包人,可以向建設單位直接主張自己的勞務費,當然建設單位盡在欠付承包人的範圍內支付,超出部分是不支付的。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