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常見的合同詐騙表現形式有五種,分別是: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常見的合同詐騙表現形式有五種,分別是: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無效經濟合同是指合同的內容或者形式具有《經濟合同法》第七條中規定的違法情形。無效的經濟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權,是指確認經濟合同為無效經濟合同的權力。
無效經濟合同具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一是合同當事人違犯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而訂立的合同。
二是合同當事人採取欺或詐脅迫手段所簽訂的合同。
三是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簽訂的合同,或者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
四是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經濟合同必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確認。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醫療詐騙的表現形式:
(一)以虛構或誇大病情、過度醫療為手段;
(二)以誘使患者支付非必要醫療費用,取得財產或其他財產性利益為目的;
(三)在其醫療水平和能力範圍內明顯可以避免誤診而積極追求的;
(四)給患者生命權、健康權造成侵害或給患者財產權益造成較大損害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