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其危害性如下:
1、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造成競爭秩序混亂,形成不公平競爭;
2、他削弱和窒息了市場經濟競爭機制的應有的活力和作用;
3、嚴重阻礙了技術進步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其危害性如下:
1、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造成競爭秩序混亂,形成不公平競爭;
2、他削弱和窒息了市場經濟競爭機制的應有的活力和作用;
3、嚴重阻礙了技術進步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徵:
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所謂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非經營者不是競爭行為主體,所以也不能成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但是在有些情況下,非經營者的某些行為也會妨害經營者的正當經營活動,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這種行為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物件。比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利妨害經營者的正當競爭行為就是這種型別。
2、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法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主要表現在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既包括違反了第二章關於禁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規定,也包括違反了該法第2條的原則規定。經營者的某些行為雖然表面上難以確認為該法明確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隻要違反了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或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也應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3、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破壞性主要體現在:危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阻礙技術進步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損害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和合法權益,使守法經營者蒙受物質上和精神上的雙重損害。有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如虛假廣告和欺騙性有獎銷售,還可能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外,不正當競爭行為還有可能給我國的對外開放政策帶來消極影響,嚴重損害國家利益。
不合理運輸的表現形式有返程或起程空駛、對流運輸、迂迴運輸、重複運輸、倒流運輸、過遠運輸、運力選擇不當、託運方式選擇不當、無效運輸。不合理運輸是指違背“及時、準確、安全、經濟”總要求的運輸。
造成空駛的不合理運輸主要原因:
1、能利用社會化的運輸體系而不利用,卻依靠自備車送貨提貨,這往往出現單程重車,單程空駛的不合理運輸。
2、由於工作失誤或計劃不周,造成貨源不實,車輛空去空回,形成雙程空駛。
3、由於車輛過分專用,無法搭運回程貨,只能單程實車,單程回空週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