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可以看出,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四個關鍵點 一是不正當競爭的主體必須是企業或者其他貿易經營者;二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違市場貿易的一般準則或者商業道德;三是不正當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四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了其他交易主體的合法權利,並且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因此,在貿易中,具備了這四個關鍵點,就會被認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可以看出,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四個關鍵點 一是不正當競爭的主體必須是企業或者其他貿易經營者;二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違市場貿易的一般準則或者商業道德;三是不正當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四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了其他交易主體的合法權利,並且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因此,在貿易中,具備了這四個關鍵點,就會被認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有:
1、採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
2、商業賄賂行為;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5、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商品;
6、附條件交易行為;
7、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
8、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為;
9、投標招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0、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的行為;
11、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了以下不正當競爭行為:
(1)採取假冒或混淆等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的行為;
(2)商業賄賂行為;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5)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6)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行為;
(7)公用企業或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行為;
(8)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
(9)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
(11)串通投標招標行為。
【法律依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