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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何界定

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何界定

  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可以看出,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四個關鍵點 一是不正當競爭的主體必須是企業或者其他貿易經營者;二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違市場貿易的一般準則或者商業道德;三是不正當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四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了其他交易主體的合法權利,並且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因此,在貿易中,具備了這四個關鍵點,就會被認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幾種形式

  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有:

  1、採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

  2、商業賄賂行為;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5、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商品;

  6、附條件交易行為;

  7、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

  8、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為;

  9、投標招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0、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的行為;

  11、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企業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了以下不正當競爭行為:

  (1)採取假冒或混淆等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的行為;

  (2)商業賄賂行為;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5)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6)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行為;

  (7)公用企業或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行為;

  (8)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

  (9)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

  (11)串通投標招標行為。

  【法律依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網路正當競爭行為哪些

  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有:   1、以網路為傳播媒介的行為:虛假廣告、洩露商業秘密和侵犯名譽。   2、侵犯域名權的行為:搶注和混淆。   3、侵犯網頁著作權的行為:抄襲和淡化。   4、侵犯內容著作權的行為:網路傳播和複製。   5、以連結為手段的行為:深層連結和加框連結。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 ...

正當競爭行為哪些內容

  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制定相關政策法規,鼓勵社會監督,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限制和處罰等維護經濟健康發展。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制止不 ...

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哪些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如下:   1、採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   2、商業賄賂行為;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5、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商品;   6、附條件交易行為;   7、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 ...

正當競爭行為的危害性哪些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其危害性如下:   1、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造成競爭秩序混亂,形成不公平競爭;   2、他削弱和窒息了市場經濟競爭機制的應有的活力 ...

正當競爭行為的特徵哪些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徵:   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所謂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非經營者不是競爭行為主體,所以也不能成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但是在有些情況下,非經營者的某些行為也會妨害經營者的正當經營活動,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這種行為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 ...

什麼是正當競爭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經營者違反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

正當競爭行為的特點是什麼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採取非法的或者有悖於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   該行為的主體是從事市場交易活動的經營者;客觀上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禁止的不正當競爭手段;行為足以使使用者或消費者誤認。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