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制定相關政策法規,鼓勵社會監督,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限制和處罰等維護經濟健康發展。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國務院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協調處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大問題。
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制定相關政策法規,鼓勵社會監督,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限制和處罰等維護經濟健康發展。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國務院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協調處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大問題。
《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了以下不正當競爭行為:
(1)採取假冒或混淆等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的行為;
(2)商業賄賂行為;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5)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6)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行為;
(7)公用企業或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行為;
(8)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
(9)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
(11)串通投標招標行為。
【法律依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有:
1、以網路為傳播媒介的行為:虛假廣告、洩露商業秘密和侵犯名譽。
2、侵犯域名權的行為:搶注和混淆。
3、侵犯網頁著作權的行為:抄襲和淡化。
4、侵犯內容著作權的行為:網路傳播和複製。
5、以連結為手段的行為:深層連結和加框連結。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執行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