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最基本的權利可概括為四種: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和參與權,共有54條公約,以下列舉部分公約:
1、每個兒童有固有的生命權,各國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
2、每個兒童都有自出生起即獲得姓名和國籍的權利;
3、尊重兒童維護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認的國籍、姓名及家庭關係而不受非法干擾的權利;
4、法庭、福利機構或行政當局在處理兒童問題時,應將兒童的最大利益作為首要考慮事項;
《兒童權利公約》最基本的權利可概括為四種: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和參與權,共有54條公約,以下列舉部分公約:
1、每個兒童有固有的生命權,各國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
2、每個兒童都有自出生起即獲得姓名和國籍的權利;
3、尊重兒童維護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認的國籍、姓名及家庭關係而不受非法干擾的權利;
4、法庭、福利機構或行政當局在處理兒童問題時,應將兒童的最大利益作為首要考慮事項;
幼兒教師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條:
1、教育、教學權;
2、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權;
3、管理幼兒權;
4、指導和評定幼兒的權利;
5、按時獲取報酬的權利;
6、參加進修、培訓的權利;
7、參與幼兒園民主管理權;
8、享受特定節日權,比如教師節等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具體權利如下:
一、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
二、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三、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四、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