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分為正常延期交房和非正常延期交房。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於施工遲延或者相關政府手續辦理遲延、市政配套遲延等導致的房屋交付逾期。這種情形可以免除賠償責任。非正常延期交付。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於出賣人經濟實力、相關政府手續違法且無法辦理等導致出賣人不能或者短時間內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形。此時應承擔合同約定中的違約責任。【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分為正常延期交房和非正常延期交房。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於施工遲延或者相關政府手續辦理遲延、市政配套遲延等導致的房屋交付逾期。這種情形可以免除賠償責任。非正常延期交付。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於出賣人經濟實力、相關政府手續違法且無法辦理等導致出賣人不能或者短時間內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形。此時應承擔合同約定中的違約責任。【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約定的除外。
1、開發商延期交房,很多購房者在要求賠付時發現賠付的標準對自己不利,其實,這是購房者在簽約時沒有約定違約金額。
2、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根據以上規定,購房者可以依據合同要求開發商按銀行貸款利息支付違約金;若認為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開發商延期交房帶來的損失,則可以“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
拆遷房屋賠償標準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對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有詳細的規定,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