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的質量保證期,根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建築工程的質量保證期,根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建築工程質量五要素是指:
1、堅持質量第一的原則2、堅持以人為核心的原則3、堅持以預防為主的原則4、以合同為依據,堅持質量標準的原則5、堅持科學、公平、守法的職業道德規範在工程質量控制中,專案監理機構要堅持原則,遵紀守法,秉公監理。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專案內容及範圍;
(2)質量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脩金的支付方法。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及第九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裝置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檔案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