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發包條件包含以下幾種:
1、必須具有籌建許可證;
2、必須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必須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4、必須具有建設工程所在地塊的立項批文。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當事人的身份和資格直接關係到合同簽訂後是否有效、能否履行。
建設工程發包條件包含以下幾種:
1、必須具有籌建許可證;
2、必須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必須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4、必須具有建設工程所在地塊的立項批文。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當事人的身份和資格直接關係到合同簽訂後是否有效、能否履行。
1、承發包雙方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原則;
2、建築工程發包、承包實行以招標、投標為主,直接發包為輔的原則;
3、禁止承發包雙方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的原則。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建築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要滿足以下條件:
1、完成了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施工單位對竣工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
3、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4、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5、對於委託監理的工程專案,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監理單位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該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稽核簽字。
6、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檔案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檢查,並提出質量檢查報告。
7、有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驗收認可檔案。
8、有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