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規定有:
1、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2、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關於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規定有:
1、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2、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最新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老辦法》並未強制性要求工程質保金的預留比例,只是規定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專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專案可參照執行。實踐中雖然大部分工程專案的質保金的預留比例未超過3%的最新規定,但對於一些新型或風險較大的專案,發包人還是會預留較大比例的工程質保金,作為其專案的風險控制措施。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七條,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