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質量保脩金返還期限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缺陷責任期滿後,發包人應當將質量保脩金返還給承包人,即發包人應當自接受建設工程之日起2年內將質量保脩金返還給承包人。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一下簡稱保證金)是指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當事人對質量保脩金返還期限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缺陷責任期滿後,發包人應當將質量保脩金返還給承包人,即發包人應當自接受建設工程之日起2年內將質量保脩金返還給承包人。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一下簡稱保證金)是指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當事人對質量保脩金返還期限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缺陷責任期滿後,發包人應當將質量保脩金返還給承包人,即發包人應當自接受建設工程之日起2年內將質量保脩金返還給承包人。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築工程的保修範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專案;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
具體的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最新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老辦法》並未強制性要求工程質保金的預留比例,只是規定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專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專案可參照執行。實踐中雖然大部分工程專案的質保金的預留比例未超過3%的最新規定,但對於一些新型或風險較大的專案,發包人還是會預留較大比例的工程質保金,作為其專案的風險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