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合同義務是指輔助主給付義務的義務而附隨義務是指基於更好的實現當事人的利益的義務。在合同簽訂後雙方也是要按照約定去履行相應的義務,同時合同的義務也是會根據不同的型別而劃分出不同的義務,如果在履行期間當事人沒有實現義務也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從合同義務是指輔助主給付義務的義務而附隨義務是指基於更好的實現當事人的利益的義務。在合同簽訂後雙方也是要按照約定去履行相應的義務,同時合同的義務也是會根據不同的型別而劃分出不同的義務,如果在履行期間當事人沒有實現義務也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未完成附隨義務可能會導致合同無效,未履行附隨義務的一方需要彌補受害者的損失。附隨義務是指債的關係在其發展的過程中,為使債權能夠圓滿實現,和保護債權人其他權益,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除給付義務外,尚應履行其他行為的義務。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合同債務是涉外合同之債。涉外合同之債是根據涉外合同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
合同債務的附隨義務根據功能的不同,附隨義務可分為兩類:
1、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使債權人的給付利益獲得最大可能的滿足(輔助功能)。例如,花瓶之出賣人妥善包裝花瓶,使買受人安全攜帶。
2、維護對方的人身或財產的利益(保護功能)。例如,獨資企業主應注意其所提供工具的安全性,避免工人受傷害。應注意的是,有的附隨義務兼具上述二種功能。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