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附隨義務是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並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財產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它以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為前提,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目的在於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維護當事人利益,其內容也並非自合同關係之始就已確定,而是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習慣,隨著合同關係的進展逐步得以體現和確立的。
所謂附隨義務是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並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財產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它以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為前提,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目的在於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維護當事人利益,其內容也並非自合同關係之始就已確定,而是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習慣,隨著合同關係的進展逐步得以體現和確立的。
附隨義務和不真正義務的區別主要在於:附隨義務是向對方所承擔的義務,違反該義務應向對方承擔責任;而不真正義務並非是向對方承擔的義務,違反該義務亦不會產生向對方擔責的情況,只是自我遭受不利益。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附隨義務是指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並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509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