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責任在經濟活動中,企業可能會以本企業的資產為其他企業提供法律擔保,如為其他企業的銀行借款擔保、為其他企業履行有關經濟合同提供法律擔保等。這種擔保責任,在被擔保人沒有履行合同時,就有可能會成為企業的負債,增加企業的債務負擔,但這些擔保責任在會計報表中並未得到反映,因此,在進行財務分析時,必須要考慮企業是否有鉅額的法律擔保責任。
擔保責任在經濟活動中,企業可能會以本企業的資產為其他企業提供法律擔保,如為其他企業的銀行借款擔保、為其他企業履行有關經濟合同提供法律擔保等。這種擔保責任,在被擔保人沒有履行合同時,就有可能會成為企業的負債,增加企業的債務負擔,但這些擔保責任在會計報表中並未得到反映,因此,在進行財務分析時,必須要考慮企業是否有鉅額的法律擔保責任。
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或要求的,或者使工作成果價值減少的,承攬人應對此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承攬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應具備兩個條件:
1、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標準。
2、定做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出質量異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共同擔保。大家不要以為,一個貸款業務只能有一個擔保人,並不是這樣的,有時候同一個債務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擔保人,擔保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擔保份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當初沒有約定擔保份額,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指定某一個人承擔全部的責任,擔保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人,有權向借款人追償。
2、一般擔保。當初在簽訂擔保合同的應該,可以約定責任,假設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為一般擔保。這是比較常見的擔保責任,假設借款人沒有被法院審判或者仲裁,名下有財產可以執行,擔保人可以拒絕承擔責任。
3、連帶責任擔保。與一般擔保相似,但是不同的地方在於,如果借款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滿了以後,依然沒有還款,那麼債權人有權要求擔保人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4、最高額擔保。最高額擔保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後,擔保人應當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餘額承擔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