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工傷爭議的途徑如下:(1)職工因工傷待遇給付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職工可向社會保險機構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2)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亡,即使職工本人有一定責任,都應認定為工傷,但不包括犯罪和自殺行為。認定職工工傷,並不影響企業按規定對違章操作的職工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發生工傷爭議處理一般要經過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四個程式。協調和調解不是仲裁和訴訟的必經程式,而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式,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發生事故或依法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單位處理工傷事故應及時按照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時間和資料要求進行申報,辦理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
無爭議交通事故可以記錄交通事故相關資訊保留證據,記錄對方當事人資訊和聯絡方式等,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賠償事宜。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 ...
處理工傷不需要請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
農民工處理勞動爭議的方法有:
1、協商。協商解決是爭議解決的最佳途徑。
2、申請調解。農民工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然,協商和調解程式並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
3、對於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農民工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4、仲裁。 ...
按照工傷賠償的法定程式:
1、工傷認定:從單位或個人申請之日算起,勞動部門15日內稽核材料,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20日內送達。
2、勞動能力鑑定:經過治療傷情穩定後才能做鑑定,一般要在6個月左右,60日內作出鑑定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 ...
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式,如果工傷勞動糾紛需要透過司法途徑才能解決的,同時,該糾紛又屬於勞動爭議,那麼該案件就必須經過仲裁前置程式。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 ...
勞動糾紛不屬於司法局管轄的範疇,這個要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 ...
工傷索賠的基本流程為:
1、事故發生後,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3、根據勞動能力等級鑑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