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工程施工合同的依據是:
(1)合同的協商解除。施工合同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2)發生不可抗力時合同的解除。因為不可抗力或者非合同當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合同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3)當事人違約時合同的解除。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並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可以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協議首先應當寫明甲乙雙方的姓名等資訊;其次,寫明雙方就施工合同解除事項協商一致,達成協議,乙方自願同意解除原合同中所有承包的施工專案;寫明還款時間、工程款支付以及違約責任;最後,雙方當事人簽字並寫明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合同簽訂稽核;
二、合同預算部負責合同的起草、談判和組織會籤。合同應做到內容合法、條款齊全、文字清楚、表述規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明確、期限和數字準確;
三、合同按照規定審批順序全部完成後,由合同預算部按照審批意見和即將最終簽字、蓋章的合同文字對照,有新增或需要修改的及時更正,確認無誤後,按照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規定辦理簽字蓋章手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
2、沒有資質或沒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單位名義的;
3、必須招標的未進行招投標或中標無效;
4、違法分包、轉包的。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招標發包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形有: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 ...
1、注意審查合同招投標要求、承包方主體資格;
2、注意工程承包範圍的審查;
3、注意標明開工日期的成立標誌;
4、注意審查組成合同文件的順序;
5、注意審查對監理工程師、發包人派駐工程師許可權的設定;
6、注意審查對安全文明施工的約定;
7、注意審查對於工期順延的約定;
8、注 ...
屬於建設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從民法角度分析屬於承攬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案由的規定》的第100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包括: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7)裝飾裝修合同 ...
工程施工合同違約金一般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如果約定了且在違約責任發生後,約定數額未高出實際損失的30%,則約定違約款有效,若約定違約金數額小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提高違約責任金;如果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額的,則以實際損失為基礎。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 ...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變更應當合同雙方合意協商一致,將變更內容以書面形式表現在合同中。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協議變更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