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婚證即可解除非法同居關係,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為。非法同居是一種違法行為,不受中國法律保護。
非法同居,現在應當稱為--非婚同居,第二種是重婚同居,第一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第二是已婚領證有配偶跟異性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為。
辦理結婚證即可解除非法同居關係,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為。非法同居是一種違法行為,不受中國法律保護。
非法同居,現在應當稱為--非婚同居,第二種是重婚同居,第一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第二是已婚領證有配偶跟異性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為。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進行婚姻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非法同居,現在應當稱為——非婚同居,第二種是重婚同居,第一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第二是已婚領證有配偶跟異性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為。
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區別:
1、事實婚姻符合婚姻的實質條件,從而有別於非法同居關係。
2、事實婚姻必須是公開地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
3、事實婚姻必須發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記條例實行前。
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條: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