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3、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3、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員工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申請書,按照雙方協商內容製作“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2、定製合理合法的違約金金額,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出解約的一方需按要求支付違約金。
3、如果違約金高出企業損失的130%,可以向仲裁庭或法庭提出違約金過高,請求降低的申請。
4、進行工作交接,並拿到離職交接單,解除勞動合同前要及時將手上的工作進行交接,整理並結算財務、物品、資料等,離職時需拿到企業蓋章的交接單。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失業保險金是職工有就業慾望,因企業經濟裁員、職工違反勞動紀律被開除、辭退以及不適應原工作崗位而被迫下崗,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後,交勞動局待業中心待業期間,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定,享受的社會保險福利。
主動辭職和自願解除勞動合同是放棄就業權利,因此,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能享受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