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醫療事故調解首先請求醫療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已確認為醫療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可請求醫療調解委員會就醫療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時,雙方當事人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賠償金,但醫療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最高額度各地不同。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進行醫療事故調解首先請求醫療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已確認為醫療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可請求醫療調解委員會就醫療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時,雙方當事人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賠償金,但醫療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最高額度各地不同。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方式是患者及其家屬與醫療機構透過協商,共同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則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到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醫療事故鑑定的手續。到達醫學會後,需要填寫相關的表格,提交表明願意透過醫療事故鑑定、與對方協商一致的書面材料,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醫療事故調解的方式有:
1、醫患雙方自行調解,雙方對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達成一致協商意見的,可簽定書面的調解協議書;
2、請求衛生行政部門主持調解,已確認為醫療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可請求衛生行政部門就醫療賠償問題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