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受害人自己明瞭或者應該知道他個人身體的健康狀況已經有損傷的當日起1年之內,就可以向相關行政的衛生部門提交關於醫療事故異議的申請。”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受害人自己明瞭或者應該知道他個人身體的健康狀況已經有損傷的當日起1年之內,就可以向相關行政的衛生部門提交關於醫療事故異議的申請。”
醫療事故鑑定申請其程式如下:
(一)由申請者向當地醫療事故技術簽定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寫明事情發生的經過及時間、地點,提出申請鑑定的理由。
(二)提出申請鑑定方應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費。
(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聽證、取證。
(四)召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會議。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成員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由相關專業技術專家及法醫組成。
(五)從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受理申請日起30日內,受理機構將鑑定意見書送達當事雙方,對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不服的,可在接到鑑定意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複議,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醫療事故調解的方式有:
1、醫患雙方自行調解,雙方對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達成一致協商意見的,可簽定書面的調解協議書;
2、請求衛生行政部門主持調解,已確認為醫療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可請求衛生行政部門就醫療賠償問題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