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檢視地下室的出口是否有“人防工程”和“民防工程”的標誌。獨立的人防地下室都有人防口部,門為比較厚重的防護門和密閉防護門,很容易就能看出來是否為人防車位。
2、如果地下室裡劃分區域建設人防地下室,都要求集中建設,那麼人防防護門合圍的空間就為地下室,裡面的車位就都是人防車位。
3、通常情況下,開發商在報規劃時已經確定好地下室的功能,可以透過觀察小區規劃圖,來分辨哪些是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
1、可以檢視地下室的出口是否有“人防工程”和“民防工程”的標誌。獨立的人防地下室都有人防口部,門為比較厚重的防護門和密閉防護門,很容易就能看出來是否為人防車位。
2、如果地下室裡劃分區域建設人防地下室,都要求集中建設,那麼人防防護門合圍的空間就為地下室,裡面的車位就都是人防車位。
3、通常情況下,開發商在報規劃時已經確定好地下室的功能,可以透過觀察小區規劃圖,來分辨哪些是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
如果小區的車位屬於產權車位的話,業主沒買車位物業就是有權不讓小車進入的這是合法的;如果是公攤車位,物業就是沒有權利阻止業主把車開到小區中的,這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74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物權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如果車位越來越緊缺,尤其是在一些小區內,露天的停車場基本上沒有多餘的位置來停車,那該怎麼辦好?小區車位不夠,物業又不讓停車怎麼辦呢?帶大家瞭解下吧。
物業管理企業只能收取物業管理費用,小區的露天停車位屬於公共區域,其使用和功能,物業公司無權干涉,應由業主大會商討決定,而且露天停車管理費用超高的,可以到有關部門投訴,部門不受理的可以到法庭打官司。
1、在原設計只有地下車位,現在設立臨時停車位是好事。
2、露天停車費和位置的設立是由業主大會決定的,至於物業收取服務費用只是30元/月,物業應當有物價局頒佈的《服務收費標準》。
3、至於停車位不夠的話,可以召開業主大會決定新增車位,以滿足業主的需求。
4、物業公司來服務業主,不是來管業主。
5、所有公共區域是屬於全體業主所有,上面產生的效益也是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和業主的觀念都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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