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受理破產案件的中級法院處理。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清算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以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根據《破產法》第21條的規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應該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債權人和破產債務人對債權債務糾紛約定了仲裁,那麼當管理人對該債權不予確認登記時,債權人就應當向仲裁委提出債權確認申請,受理破產的法院沒有管轄權。實踐中,破產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受理破產申請的中級法院,可以將本應由自己審理的案件,報請高階人民法院批准,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擬確認的債權,如果屬於海事糾紛、專利糾紛、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糾紛等須專門管轄的案件,則此類案件可以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一家有權管轄此種專業案件的法院,集中審理類似案件。
根據《破產法》第21條的規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應該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這屬於一般性的規定,理論上應該屬於專屬管轄。對於這個一般性的規定,還有一些例外。
1、如果債權人和破產債務人對債權債務糾紛約定了仲裁,那麼當管理人對該債權不予確認登記時,債權人就應當向仲裁委提出債權確認申請,受理破產的法院沒有管轄權。
公司依法定程式進行登出,要成立清算組進行公告清理債權債務,如果經公告,在45天內,債權人沒有申請債權視為自動放棄。如果沒有公告,沒有進行清算,由股東來承擔法律責任。能查工商檔案,檔案中應該有該單位債權債務承受人,否則工商部門不會核准登出的。能要求債權債務承受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 ...
一般來說,債權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 ...
債權轉讓糾紛代理詞首先應當寫明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姓名等資訊;其次,寫明債權轉讓的經過以及享有的約束力等;寫明相關的事實與理由以及糾紛的解決方式;最後,由代理人簽字並寫明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要對債務人履 ...
有下列種類:
1、討還財物的糾紛。如要求欠款人交還欠款,要求欠貨人交付貨物,要求運輸合同承運方提供運輸的服務。
2、討還公道引發的糾紛。
3、債權人透過債權債務糾紛活動,樹立自己的企業形象引發的糾紛。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06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 ...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從以下三點確定:
1、受讓人將取代原債權人即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訴訟當事人,原法律關係消滅,而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關係。
2、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特殊原則。
3、債權轉讓協議管轄的原則。 ...
企業破產清算,應該按照以下順序進行清償債務。
(一)破產費用: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費用具體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二)勞動債權。
(三)破產人所欠稅款。
(四)普通破產債權。
【法律依據】 ...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是指股東與股東之間、或者股東與公司之間就是否具備股東資格產生爭議而提起的訴訟。股東資格又稱股東地位,是指各民事主體作為公司股東的一種身份和地位。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73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