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是指股東與股東之間、或者股東與公司之間就是否具備股東資格產生爭議而提起的訴訟。股東資格又稱股東地位,是指各民事主體作為公司股東的一種身份和地位。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73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是指股東與股東之間、或者股東與公司之間就是否具備股東資格產生爭議而提起的訴訟。股東資格又稱股東地位,是指各民事主體作為公司股東的一種身份和地位。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73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包括下列情形:
1、隱名股東的股權確認糾紛。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且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均記載為他人的實際出資人。
2、瑕玼出資股東的股權確認糾紛。
3、股票及出資證明書交付請求權糾紛。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31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股東股權確認糾紛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