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股東瑕疵出資或抽逃出資,經公司催討後並未補足,即使該股東未抽逃全部出資,公司章程中可規定股東會在保留其股東資格的前提下,解除與其抽逃出資額相應的股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不一定。需要經過訴訟程式,做出判決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以後,進入執行程式。對方如果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執行人才能申請法院將拉入黑名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准考證》上規定:“考生憑準考證以及有效身份證原件進入考場”。如身份證失效、遺失或更換中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憑準考證及有效的臨時身份證原件方可進入考場參加考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臨時身份證是唯一可以代替身份證作為入場參加考試的法定身份證明憑證,任何其他證件都不能代替身份證參加考試。
股東能不參與公司管理。
公司的股東有權參與或者不參與公司的管理,這是股東的權利。
但是股東不參與公司的管理並不影響股東依法享有其他合法的權益,如分紅權等權利。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4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
股東虛假出資情節嚴重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 ...
一人公司能為其股東進行擔保。但必須經過股東會的決議,且有利害關係的股東在表決時應當迴避。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6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 ...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出資後並不一定就是公司的股東,履行出資後還需要有出資證明書,然後記載於股東名冊中才算是公司的股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 ...
《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勞務和信用等是不能作價出資的。 ...
隱名股東能簽訂股權轉讓合同。隱名股東是實際出資人,是真正有權處分股權的人,當然有權簽訂股權轉讓合同。
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 ...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