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去世後,其繼承人能否繼承其股東資格?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並不當然取得繼承股東資格,是否取得股東資格,應當先根據由公司章程決定。也就是說,如果在自然人股東死亡之前,公司章程明確規定禁止股東繼承人取得股東資格的,股東繼承人則不能依法獲得股東資格,而只能繼承原股東在公司所享有的財產權利。但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可以繼承其股東資格。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六條,確認了股東資格可以繼承。
當繼承人為多數時,公司應變更股東名冊,按照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析分各人的持股份額,將他們分別登記為股東。這樣,每位繼承人均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分別獨立地行使自益權和共益權。由於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的是資本多數決,基於繼承而增加股東人數也不會對其他股東的權益造成實質性影響。
不過,由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最多不能超過五十人,當多個繼承人分別取得股東資格會突破有限責任公司人數上限時,應當由各繼承人協商轉讓其繼承份額,以使公司股東人數符合法定要求。
在公司中對公司的股東年齡並沒有特別的限制,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得擔任股東的。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
股東身份的認定一是透過工商登記查詢,二是公司內部有股東名冊可以查詢,另外公司會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以上三種途徑均可以證明股東身份。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 ...
當股東瑕疵出資或抽逃出資,經公司催討後並未補足,即使該股東未抽逃全部出資,公司章程中可規定股東會在保留其股東資格的前提下,解除與其抽逃出資額相應的股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 ...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是指股東與股東之間、或者股東與公司之間就是否具備股東資格產生爭議而提起的訴訟。股東資格又稱股東地位,是指各民事主體作為公司股東的一種身份和地位。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73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 ...
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必載事項。故載有股東名字或名稱的公司章程亦可證明股東資格。
【法律依據】是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 ...
有下列因素: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關於公司組織和行為的自治性規則,對公司以及其成員具有約束力。
2、股東名冊。
3、出資證明。股東之所以能夠成為股東,主要源於其對公司的出資,股東的出資是股權形成的實質要件。
4、工商登記。
5、股權轉讓協議。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31 ...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包括下列情形:
1、隱名股東的股權確認糾紛。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且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均記載為他人的實際出資人。
2、瑕玼出資股東的股權確認糾紛。
3、股票及出資證明書交付請求權糾紛。
【法律依據】 ...
出嫁女並不喪生繼承父母遺產的資格。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