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據此,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鑑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鑑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解決的問題有:
1、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2、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3、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經鑑定為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鑑定結論中說明理由。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為申請鑑定,由病人及病人家屬或者醫療機構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由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事故鑑定內容如下:
1、醫療事故司法鑑定是否存在醫療損害以及損害程度;
2、是否存在醫療過錯;
3、醫療過錯與 ...
醫療事故的鑑定機關: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
醫療事故因果鑑定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專家鑑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鑑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 ...
醫療事故司法鑑定需要提供病歷,另外,還需要當事人提供本人身份證、歷年本人病歷原件,以便醫療專家查閱參考,根據需要影印留存。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 ...
醫療事故的鑑定材料包括: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
3、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
4、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 ...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責任鑑定劃分如下: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 ...
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規定,專家鑑定組在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衛生行政部門在判定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是否為醫療事故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在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時,應當按照本標準確定的基本原則和實際情況具體判定醫療事故的等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