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經濟上對老人進行扶助、供養。對於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其生活來源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條件的老人來講,不僅應當從生活上進行照料,而且在經濟上也給予生活費、醫療費等方面的資助。
2、在生活上與老人共同生活,經常照料、伺候老人,關心、體貼老人。如送煤、做飯、打掃衛生、有病送醫院進行護理等。
3、贍養老人具有長期性、經常性。不論是生活上的照料,還是經濟上的供養,必須是經常的、長期的,偶爾寄幾次錢、做幾回飯、看望幾次,只能視為對老人有過幫助,不能視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1、在經濟上對老人進行扶助、供養。對於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其生活來源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條件的老人來講,不僅應當從生活上進行照料,而且在經濟上也給予生活費、醫療費等方面的資助。
2、在生活上與老人共同生活,經常照料、伺候老人,關心、體貼老人。如送煤、做飯、打掃衛生、有病送醫院進行護理等。
3、贍養老人具有長期性、經常性。不論是生活上的照料,還是經濟上的供養,必須是經常的、長期的,偶爾寄幾次錢、做幾回飯、看望幾次,只能視為對老人有過幫助,不能視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未盡贍養義務的證明,一般來講雙方舉證,只要有不可辨駁的證據證明沒有盡贍養義務,在法律上就認為是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比如證人證言。
如果老人提起訴訟,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一)當事人自然情況的證據:
被贍養人的自然情況的證明;
贍養人的自然情況、人數,與被贍養人關係的證明;
有代理人代理訴訟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證明和載明代理事項、許可權、期限、形式的委託書。
(二)證明被贍養人要求對方履行義務的證據:
權利主體方面:
被贍養人健康狀況或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診斷(或鑑定結論)、經濟收入情況的證明。
義務主體方面:
贍養人經濟能力的證據。
贍養人不履行義務的時間、人數、表現形式及是否有打罵、岐視、虐待、遺棄被贍養人行為的證據,是否經有關部門或組織調解處理及其結果的證明。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依據我國繼承法的夫妻,在喪偶的情況下,如果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