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
2、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3、勞動者可以透過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是在有法定或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時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
2、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3、勞動者可以透過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是在有法定或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時解除勞動合同。
1、因員工過錯的,公司可以不賠償。
2、不能勝任工作被公司解除合同的賠償。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需要支付員工的賠償金。具體的標準是,每工作一年賠償一個月的工資,不滿六個月賠半個月,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算,但是賠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
3、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如果是違法解除合同(如未按提前30日通知的),賠償金的金額,是上述標準的二倍。
4、公司裁員解除合同的賠償。賠償的標準也是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但是這裡就沒有12個月的限制,工作多少年就補多少月。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合同沒到期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具體要看用人單位解除的方式和理由,不一定會有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