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意定監護是指被監護人在有意思能力時為自己選任監護人,並將自己的人身照顧和財產管理等事宜委託給監護人;
待自己喪失意思能力後,由監護人按照被監護人的意願處理生活照管、醫療救治、財產管理、維權訴訟和死亡喪葬等監護事宜的制度。
【法律依據】《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行為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法》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監護人分為3種類型:
1、由後死亡的父或母於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2、由法律規定的一定範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3、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
1、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2、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3、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 ...
意定監護與遺囑繼承的區別:性質不同;遺囑是以遺囑的形式設立的,從性質上均屬於單方法律行為。意定監護協議是以協議的形式設立的,需要當事人雙方共同達成合意,從性質上屬於雙方法律行為。
生效時間不同;遺囑和遺贈均是以立遺囑人死亡為生效要件,但是,遺囑的受益人除非明確表示放棄接受遺產,否則視為接受;而遺贈的受 ...
依據我國民法總則的規定,意定監護是指具有監護權的監護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行為,而訂立遺囑的時候,是可以設定意定監護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 ...
財產關係,生產關係的法律用語,即在法律上被確認的所有制關係。是指人們在產品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形成的具有經濟內容的關係。
財產關係和生產關係既相聯絡,又相區別。生產關係是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經濟關係,是財產關係的經濟內容。財產關係則是生產關係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就其形式而言,是一種思想意 ...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
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 ...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
包括:
(1)法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人;
(4)委託監護人。
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並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