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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中小孩監護人是什麼意思

民法總則中小孩監護人是什麼意思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

  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總則中監護人有哪幾種類型

  監護人分為3種類型:

  1、由後死亡的父或母於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2、由法律規定的一定範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3、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民法總則中監護人定義是什麼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

  包括:

  (1)法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人;

  (4)委託監護人。

  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並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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