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沒有關於埋藏物的歸屬的規定,關於埋藏物有以下規定: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發現埋藏物,所有權應屬於原所有權人;不知道所有權人的,應釋出招領公告,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若是發現文物的,則由國家所有。
【法律依據】
1、《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文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權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三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憲法》關於國務院的規定在《憲法》第三節國務院。
第八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八十六條規定,國務院由下列人員組成: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 ...
埋藏物的所有權歸屬依據《物權法》第114條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113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可見,我國採取的是公有主義的立法例,發現人不得取得所有權,只可能受到一定的表揚或物 ...
埋藏物與遺失物的區別是:遺失物須為有主的動產,須佔有人喪失佔有,須無人佔有;埋藏物一般為動產,須有埋藏事實,以不易被他人從外部發現為必要,埋藏物是有主物,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無主物。
【法律依據】
根據《物權法》規定,公民、法人對於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是根據現行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任期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憲法》第六十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 ...
埋藏物不以所有人不明為要件,這就產生了所有人明確的埋藏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的分類,並有兩種不同的制度,即所有人明確的埋藏物應歸其所有人所有,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則歸國家所有。
根據《民法通則》A79和《物權法》A114的規定,隱藏物與埋藏物有同一法律地位。從學理上講,埋藏物可以包含隱藏物。
埋藏物 ...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三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 ...
高空墜物物權法的規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