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總則
2、第一條為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規範成品油經營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秩序,保護成品油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3、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成品油批發、零售、倉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4、第三條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商務部負責起草成品油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擬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全國成品油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內加油站和倉儲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協調本轄區內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5、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6、第二章 成品油經營許可的申請與受理
7、第五條申請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後,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許可。
8、第六條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市級(設區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後,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
9、第七條申請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 1. 擁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萬噸以上、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汽油和柴油年生產量在50萬噸以上的煉油企業,或者 2.具有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的進口企業,或者 3.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且成品油年經營量在20萬噸以上的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或者 4.與成品油年進口量在10萬噸以上的進口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二)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
(三)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其法人應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 (四)擁有庫容不低於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城鄉規劃、油庫佈局規劃;並透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五)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運輸車輛或1萬噸以上的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10、第八條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技術規範要求; (二)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簽訂3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三)加油站的設計、施工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並透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四)具有成品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 (五)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點),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汙染等有關規定; (六)面向農村、只銷售柴油的加油點,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具體的設立條件。
11、第九條申請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庫容不低於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城鄉規劃、油庫佈局規劃;並透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二)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 (三)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運輸車輛或1萬噸以上的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四)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其法人應具有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
12、第十條設立外商投資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及國家有關政策、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同一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超過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資建設加油站、控股和租賃站),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許外方控股。
13、第十一條申請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檔案; (二)油庫、加油站(點)及其配套設施的產權證明檔案;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核發的油庫、加油站(點)及其他設施的批准證書及驗收合格檔案; (三)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四)安全監管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五)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六)稽核機關要求的其他檔案。
14、第十二條申請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檔案外,還應當提供具有長期、穩定成品油供應渠道的法律檔案及相關材料。
15、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檔案外,還應當提交具有長期、穩定成品油供應渠道的法律檔案及相關材料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加油站(點)規劃確認檔案。 透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加油站(點)土地使用權的,還應提供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同意申請人投標或競買的預核准檔案及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招標、掛牌)《成交確認書》。 水上加油站(船)還需提供水域監管部門簽署的《加油船經營條件稽核意見書》。
16、第十四條申請從事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檔案外,還應當提交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油庫規劃確認檔案。 透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油庫土地使用權的,還應提供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申請人投標或競買的預核准檔案及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招標、掛牌)《成交確認書》。
17、第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的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規範文字。
18、第十六條接受申請的商務主管部門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所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19、第十七條商務主管部門在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時,應當受理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 商務主管部門受理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不受理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說明不受理理由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0、第十八條受理申請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認真稽核,提出處理意見。需報上級商務主管部門稽核的,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上級商務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