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實行強制排除;對於採用非法的威脅、引誘、欺騙方法收集的供述,依法予以排除。對於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收集的證據區分情形處理。
[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或者庭審中,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後,應當先行當庭調查。法庭辯論結束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調查。
對於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實行強制排除;對於採用非法的威脅、引誘、欺騙方法收集的供述,依法予以排除。對於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收集的證據區分情形處理。
[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或者庭審中,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後,應當先行當庭調查。法庭辯論結束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調查。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程式:
(一)偵查階段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
第一,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確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第二,賦予了辯護人在偵查階段的權利和地位
第三,訊問過程中需要錄音錄影
(二)檢察機關公訴階段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
(三)庭審程式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68條中規定了,檢察機關在自行審查時如果發現存在非法證據的,要依法予以排除;除了依職權外,在偵查階段還可以依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申請人即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規定是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