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情況而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定義中,包括戶籍已遷出但仍由其家庭供養的全日制在校就讀學生。戶口分出來的,不算。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視情況而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定義中,包括戶籍已遷出但仍由其家庭供養的全日制在校就讀學生。戶口分出來的,不算。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1、一般是可以的,只要當事人符合戶口原籍地的准入政策要求,並且原籍的集體及戶主都同意接收的,就是可以回原籍落戶的。
2、需要準備的材料有:1,基礎證件(資料):當事人的戶口本及身份證原件、遷出地的集體出具的同意戶口遷出證明、戶口遷入地的集體及戶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證明;2,其他證件及資料:當事人的遷移戶口申請書(出具遷移的理由)、購房入戶(提供房產證)、人才引進(提供勞動合同)、夫妻投靠(提供結婚證)等;3,帶上述資料及證件,去戶口遷出地的派出所戶籍科,申請領取戶口遷移證並登出原戶籍的常住戶口;4,帶上遷移證及上述資料,去戶口遷入地的派出所戶籍科申請落戶。
算是應屆生。應屆畢業生是指在應該畢業的年份畢業的畢業生。在一些企業(校園招聘)及公務員考試中限招收應屆畢業生,同時應屆畢業生在另一方面意味著經驗欠缺。
畢業前需要工作的應屆生,需手持《畢業生推薦表》、成績單及三方協議尋找工作,畢業後取得報到證方可在就業所在地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