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採取季度(月)預繳,年度彙算清繳的方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稅物件所徵收的一種所得稅。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除外。
企業所得稅採取季度(月)預繳,年度彙算清繳的方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稅物件所徵收的一種所得稅。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除外。
對於跨地區經營,應當按照國稅發[2008]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稅函[2010]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企業所得稅徵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強調,建築企業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專案經理部(包括與專案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彙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計算,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檔案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0年4月19號國家稅務總局在綜合了國稅發[2008]28號、國稅函[2009]2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以及國稅函[2010]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企業所得稅徵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地對於建築行業的實際徵管狀況,釋出了國稅函[2010]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房開企業營業稅需要預繳,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尚未辦理權屬轉移,預收買房者的價款吧,根據新稅法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銷售不動產的,有合同的以合同約定日期確認收入,有合同但在合同前收到部分價款的,收到多少確認多少;以銀行按揭方式銷售不動產的,取得的首付款按取得的日期確認收入,其餘價款在辦妥銀行按揭手續時確認,銷售不動產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5%。
不論是預收受託代銷方支付的銷售款或者預收購房者預交的價款,都應在本月末15日內向稅務機關預繳本月已收價款,再與年終5個月內彙算清繳,如果提前完成銷售登出公司應與登出公司60日內辦理彙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