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專案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於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徵土地增值稅,待該專案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後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房開企業的土地增值稅預交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企業去稅務局大廳填表進行申報,另外一種方式是在電子稅務局進行申報。
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專案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於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徵土地增值稅,待該專案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後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房開企業的土地增值稅預交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企業去稅務局大廳填表進行申報,另外一種方式是在電子稅務局進行申報。
房開企業營業稅需要預繳,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尚未辦理權屬轉移,預收買房者的價款吧,根據新稅法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銷售不動產的,有合同的以合同約定日期確認收入,有合同但在合同前收到部分價款的,收到多少確認多少;以銀行按揭方式銷售不動產的,取得的首付款按取得的日期確認收入,其餘價款在辦妥銀行按揭手續時確認,銷售不動產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5%。
不論是預收受託代銷方支付的銷售款或者預收購房者預交的價款,都應在本月末15日內向稅務機關預繳本月已收價款,再與年終5個月內彙算清繳,如果提前完成銷售登出公司應與登出公司60日內辦理彙算清繳。
房開企業是需要預交增值稅的,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營改增後增值稅除了稅率和徵收率,又出現一個新名詞預徵率。全面推開營改增後,增值稅預繳稅款涉獵的範圍越來越廣。
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收款需要預繳稅款,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八款: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專案,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企業預繳的增值稅也要計繳納城建稅、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因為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均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稅額為計徵依據,分別與增值稅同時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