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新房,未曾辦理相關證件,未曾繳費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另外“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小產權房是沒有國家發放的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不會在國土房管局進行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小產權房的建設用地一般是歸鄉政府集體所有,並且這類房產只能由這個鄉的村民購買居住。購買小產權房之後,若要再轉讓,必須補交土地出讓金,否則便不能夠上市交易。
一般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新房,未曾辦理相關證件,未曾繳費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另外“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小產權房是沒有國家發放的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不會在國土房管局進行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小產權房的建設用地一般是歸鄉政府集體所有,並且這類房產只能由這個鄉的村民購買居住。購買小產權房之後,若要再轉讓,必須補交土地出讓金,否則便不能夠上市交易。
不完全產權的房屋,即已購公房,鄉產房和使用權房。小產權房是指沒有完全產權的房屋,只包括房屋的使用權,小產權房是沒有房產證的,轉讓的時候還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小產權房存在很大的風險,他不能夠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而且沒有國家的產權證書,只有鄉鎮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的產權證書,不能夠抵押流轉,還不能辦理貸款,只能一次性或分期付款,增大了購買人的資金壓力。並且小產權房在出現產權糾紛的時候,缺少法律的支援,沒有正式的購房合同。
由於小產權房只有鄉政府頒發的房產證,並沒有國家所頒發的真正意義上的房產證,所以,它的一切商業活動都會受到限制,就比如抵押貸款。買小產權房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這也就意味著,一旦發生房產糾紛,那麼購房者可就難以維權了。由於小產權房沒有房產證,自然也就無法辦理銀行抵押貸款,因此,如果想要買小產權房,那就只能全款買房了,這顯然會給購房者帶來巨大的經濟壓力。如果買了小產權房,那麼在子女繼承時,也會比較麻煩。就算最後僥倖完成了子女繼承,那也需要付出巨大的代價,還不如老老實實買正經的商品房。由於小產權其實就是沒有產權,只有銷售方的出售合同並且沒有房管單位的認同,該類房產一旦出現政策規劃房屋價值將會有很大的變化,因此銀行都不會做小產權房的抵押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