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了自然增值及孳息以外,其餘收益形式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房屋增值屬於自然增值的範疇,若房產為婚前個人全款購買的,那麼房屋增值部分應屬於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了自然增值及孳息以外,其餘收益形式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房屋增值屬於自然增值的範疇,若房產為婚前個人全款購買的,那麼房屋增值部分應屬於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後繼承父母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遺囑中明確屬於一方所有的,則屬於這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後繼承父母的遺產,父母沒有約定給自己子女一個人的,這個就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另外,如果夫妻兩個人特別約定自己繼承的遺產屬於個人財產的,就不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