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享有優先續租權。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優先承租權是指在租賃關係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續簽租賃合同時,對原租賃物在同等條件下擁有優先權。即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必須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同等條件”的內容,首先是指同一價值;其次,價款的支付方式與期限也應等同,分期付款方式也相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優先購買權是指優先於其他人購買某項財產的權利,共有人和承租人均享有此項權利。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1、《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2、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當今世界各國普遍確立的一項民事法律制度,我國也於1999年正式確立了這項法律制度。 ...
按照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合同的,原合同有效,租賃期變為不定期。
但具體情況還是要根據當時與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判斷。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再根據該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
優先續約權隸屬於民事優先權,是指根據當事人約定,特種債權的債權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於不特定第三方而與債務人繼續簽訂合同和權利。
民事優先權,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不同性質的若干民事權利發生衝突時,某一民事權利人優先於其他民事權利人實現的民事權利。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民事優先權主要有先取特權, ...
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限制是:
1、出租人售房時,承租人仍在租賃該房屋。準備租房和租過該房的承租人,是不享有優先購買權的。
2、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相對而言的,只有在與其它競買者同等的條件下才可以優先購買。這裡同等條件是指交易的條件相同、價格相同。
3、承租人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可行使其優先購買 ...
租客可以放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享有對出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同樣作為承租人的權利,承租人有權放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
房屋續租應當要再籤合同。如果承租人續租,出租人沒有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可以不再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
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構成要件:
(1)租賃合同為房屋租賃合同。
(2)租賃期間,出租人向第三人出賣租賃的房屋。
(3)承租人能夠滿足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約定的買賣條件。
(4)承租人需要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