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繼承的規定如下: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後,如果其生前立有遺囑,或是曾經與某一社會組織或個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先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對遺產進行處理。沒有遺囑或協議的,則按法定繼承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將繼承人分成兩個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房屋繼承公證的注意事項有:
1、所有法定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並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2、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書;
3、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戶口登出單原件;
4、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等。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房屋繼承法新規定如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產中的房屋、生產資料和特定職業所需要的財產時,應依據有利於發揮其使用效益和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進行處理。
法定繼承因為沒有指定繼承人,法定繼承的順序,就是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次序。被繼承人死亡後,並非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可以同時繼承遺產,而是要按照法律所規定的先後順序,依法繼承。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我國的法定繼承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遺產分割之前,因為某種緣故尚未實際取得遺產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應繼份額轉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 ...
根據《新拆遷法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 ...
第二順序繼承人是指法定繼承遺產的繼承順序,排在第二順序的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針對第一順序繼承人而言。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10條規定,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 ...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 ...
房屋出租方法的規定有:
1、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3、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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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有遺囑的繼承,房屋繼承公證材料有: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關係的證明檔案;
4、被繼承人所立遺囑;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