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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公證有期限嗎

房產公證有期限嗎

  不動產公證無期限,始終有效。公證書證明的法律行為或者法律文書的有效期沒有規定,但法律行為或者法律文書不確定的,公證書的有效期視具體情況而定。房地產捐贈公證後,應在2個月內到房產部門辦理過戶手續。比如經過公證的房地產贈與合同,由於贈與人與贈與人未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人死亡,無法過戶,贈與合同失效,贈與公證書無法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房產抵押有期限嗎

  房地產抵押權的時效是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即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所以說,房地產抵押期限的起始日為抵押合同登記生效之日。另外根據建設部房地業司在1995年《關於房屋他項權證有關問題請示的答覆》中規定,《房屋他項權證》中,抵押期限應為抵押合同規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房地產抵押期限的屆滿日為抵押合同規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因此,房地產抵押期限自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債的屆滿之日中止。同時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故房地產抵押權期限為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債消滅之日止。

交通事故押金有期限嗎

  對於交通事故押金期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具體的司法實踐,如果符合下列條件,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保證金繳納人可以向交警隊要求退還已經交納的保證金:

  1、受害人同意的;

  2、雙方經協商達成賠償協議的。

  3、在發生事故之日起超過一年,受害方不起訴的。

  4、經起訴,判決書已經生效的,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能是被告)憑判決書可以領走。

  5、經起訴,判決書已經生效的,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能是原告)憑判決書和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可以領走。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政務撒職處分期限

  政務撤職處分是有期限的,時間為24個月。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 ...

支付寶門診報銷金期限

  支付寶門診報銷金有期限,只能報銷在保障期限內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在多收多保門診報銷金的保單中可以檢視到具體的保障期限。   如果在保障期限內,領取門診報銷金本人在二級或以上公立醫院看了門診或急診,就可以在支付寶多收多保頁面中申請報銷門急診所花費的醫療費用,不過單次最多賠付200元。 ...

交通事故做傷殘鑑定期限

  交通事故做傷殘鑑定有期限。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四條   《道路交通 ...

再婚婚前房產配偶繼承權

  有繼承權。   因為再婚時對方的婚前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房產也是一樣的。   再婚配偶也是具有繼承權的,而且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再婚婚前房產配偶是有繼承權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 ...

股權質押期限

  1、股權質押一般是有擔保期限的,股權質押的擔保期限應該由出質人與質權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四條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

學校發的銀行卡啟用期限

  沒有時間限制,但是一般學校寄的卡都是要用來繳學費的,把學費存進去自動扣費,建議儘快啟用。   學生需要自己去啟用後才能使用,啟用流程如下:   1、到銀行櫃檯啟用:當事人帶身份證、銀行卡到銀行排隊叫號後到銀行找櫃檯人員領取申請表,然後把上面客戶欄裡必須要填的內容填好;叫號後到櫃面,把身份證、銀行卡、申請表 ...

辦理房產證期限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