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仲裁的程式是:
1、當事人申請仲裁,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和相關的證據材料;
2、仲裁委員會受理後,根據當事人選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3、進行開庭審理,經過相關程式後依法作出裁決;
4、裁決後仍不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仲裁法》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房產糾紛仲裁的程式是:
1、當事人申請仲裁,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和相關的證據材料;
2、仲裁委員會受理後,根據當事人選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3、進行開庭審理,經過相關程式後依法作出裁決;
4、裁決後仍不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仲裁法》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二手房產糾紛訴訟程式有:
1、準備起訴狀,到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
2、符合立案條件的,進行立案,立案後,將起訴書送達被告並通知開庭時間或其它事項;
3、被告準備相關證據以及答辯狀;
4、法院確定的開庭時間和地點,進行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我國《仲裁法》以及一些相關法律的規定,以下幾個方面的房地產糾紛可以採用仲裁的方式解決:
房屋買賣爭議,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價格、優先購買權等方面的爭議;
房屋所有權的爭議,包括所有權歸屬、價格、變更、析產、交換等方面的爭議;
房屋使用權爭議,包括租賃、租金、強佔、返還、佔有、交換、轉讓等方面的爭議;
他項權利與相鄰關係,包括通行、典當及與相鄰房屋發生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等方面的爭議;
房屋修繕的爭議,包括房屋修繕的工程專案及安全檢查的鑑定、各項工程費用的承擔等方面的爭議。
《仲裁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