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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私自錄音算證據嗎

手機私自錄音算證據嗎

  手機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影、簡訊、微信等電子證據可以作為判決的依據使用,但是訴訟活動中一般要具備以下三個特性才能作為證據:

  第一、客觀真實性,對於電子證據為了保證真實性,一般對方不予認可的情況下,需要到公證處進行電子證據的保全,才能被認定。

  第二、證據的關聯性,這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該錄音錄影等電子證據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絡,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

  第三、證據的合法性,這些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式提供,在非私人場所,合法取得或由法定機關、法定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式調查、收集和審查。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錄音算證據嗎

  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單純僅有錄音證據而沒有其他證據加以印證,很難被司法機關採信,因為錄音證據非常容易被剪輯修改而無法真實反應其本來面貌,建議還應該儘可能多的收集其他證據互相印證,以形成相對完整的證據鏈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電話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要注意與其他證據結合使用,否則只有電話錄音而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有不被法院採信的風險。

勞動仲裁錄音算證據嗎

  錄音可以作為勞動仲裁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偷著錄的錄音可以證據

  偷著錄音取得的錄音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該錄音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屬於無效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1、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 ...

交通事故私了錄音證據

  交通事故中私了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但是錄音不能做任何的後期和剪輯。交通事故(TrafficAccident)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交通是指從事旅客和貨物運輸及語言和圖文傳遞的行業,包括運輸和郵電兩個方面,在國民經濟中屬於第三產業。運輸有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管 ...

欠錢聊天記錄證據

  1、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資料,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電子資料為法定的證據型別。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資料是指透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博、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因此,從法律規定來看,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欠錢的證據使用。   2、微信聊天記 ...

手機選座值機

  手機選座不算值機。在網上選訂座位後,還是要到航空公司值機櫃臺辦理登機牌進行位置確定。在選擇機票的時候,可以透過現場進行選座,在登機前的兩小時在機場的櫃檯進行座位的選擇。 ...

搶下別人手機丟了搶劫罪

  搶劫手機後將手機丟棄的,並不影響搶劫罪的構成,因為搶劫罪不以數額為標準,主要是看是否以暴力、脅迫方式當場劫取。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 ...

聊天記錄證據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資料,屬於證據型別的一種。2012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資料為法定的證據型別。   《民事訴訟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資料是指透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博、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 ...

手機簡訊能當證據

  手機簡訊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須符合證據三性的要求,其關鍵點在於必須確定該電子資料本身的真實性並核實資料收發主體的真實身份以滿足案件關聯性要求。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