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聊天記錄算證據嗎
欠錢聊天記錄算證據嗎
1、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資料,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電子資料為法定的證據型別。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資料是指透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博、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因此,從法律規定來看,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欠錢的證據使用。
2、微信聊天記錄是可以作為有效證據,但需要明確微信聊天雙方的真實身份,說白了,就是要明確跟你聊天的人就是借錢人,並且是向你而不是第三方借的錢。
3、微信證據要具有完整性,即具有借錢的完整意思表達。微信聊天記錄要真實反映整個借錢過程,而不能斷章取義,僅僅將轉賬記錄作為證據使用。
聊天記錄算證據嗎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資料,屬於證據型別的一種。2012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資料為法定的證據型別。
《民事訴訟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資料是指透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博、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
微信聊天記錄以電子資料的形式存在,顯然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型別,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仲裁微信聊天記錄算是證據嗎
QQ、微信、網路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在保全網路聊天記錄時,須注意以下法律問題:QQ、微信、網路聊天記錄必須具有訴訟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將計算機記錄和儲存的資料證據歸入視聽資料類證據。視聽資料在我國的證據歸類中定性為間接證據,其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除了需要法院審查核實外,還需要同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才能組成一個證據鏈被認可,與直接證據相比證明效力較低,為了達到同一證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證據進行作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欠人錢跑了算詐騙嗎
不算。既然說的是借款,說明雙方之間存在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債務人(借款人)跑了,是逃避債務。不是詐騙,屬於民事糾紛。《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 ...
欠錢判刑後還要還嗎
欠錢判刑後還需要清償債務。判刑屬於刑事責任,清償債務屬於民事責任,兩者互不影響,被追究刑事責任也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承擔。債務人延期履行債務的,還可能承擔違約金或延期履行產生的滯納金和利息。
根據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 ...
老賴欠錢可以不還了嗎
當然不能不還。任何人欠錢都要還。如果遇到對方欠錢不還的,可以起訴到法院,等法院判決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債務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238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 ...
爺爺欠錢被起訴影響孫子嗎
不影響。債權人與債務人是特定的人,由於負有債務的爺爺是特定的,雖然爺爺和孫子有血緣關係,但孫子不是特定的債務人,對債權人當然不負有義務,因此爺爺欠債不會影響孫子。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 ...
微信借錢不還算詐騙嗎
微信借錢不還是否算詐騙要看借款人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借款人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並且達到一定數額的,是會構成詐騙罪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qq刪掉好友聊天記錄還在嗎
在。
1、登陸QQ,在頁面上點選訊息管理器。
2、接下來會出現一個訊息管理器視窗,在下面即可看到黑名單 和刪除好友分組。
3、選中黑名單好友分組,然後選中拉黑的好友,即可在右側看到該好友的聊天記錄。
4、選中刪除好友分組,然後選中好友,即可看到刪除好友聊天記錄。 ...
偷著錄的錄音可以算證據嗎
偷著錄音取得的錄音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該錄音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屬於無效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1、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