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簡訊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須符合證據三性的要求,其關鍵點在於必須確定該電子資料本身的真實性並核實資料收發主體的真實身份以滿足案件關聯性要求。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手機簡訊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須符合證據三性的要求,其關鍵點在於必須確定該電子資料本身的真實性並核實資料收發主體的真實身份以滿足案件關聯性要求。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微信上的聊天資訊屬於電子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電子資料包括五大類:
1、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
2、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3、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4、文件、圖片、音訊、影片、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
5、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主犯口供可以當證據,但是不能是唯一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