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是:
1、雙方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商解決;
2、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3、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仲裁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承包土地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是:
1、雙方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商解決;
2、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3、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仲裁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土地承包合同書的書寫,應該具備以下內容:1、當事人的基本資訊,以及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2、承包土地的面積、位置等。3、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承包經營期限。4、承包土地上的物品如何處置的約定。5、承包金的數額以及交付方式、支付期限。6、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7、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等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承包合同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達成的,關於土地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①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②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③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④承包土地的用途;
⑤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⑥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