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的法律規定:
《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繼承法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的法律規定:
《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轉讓人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2、經發包人同意。
3、受讓方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依法、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記賬憑證的外在形式,視其基本要素是否表達清晰,有無粗糙、模糊之處,其手續是 否完備,填制的經手人和複核人是否簽章記賬憑證所載會計分錄,視其所運用的會計科目是否正確,能否反映原始憑證所載的 經濟業務,其對應關係是否明確,指向是否清楚,一級科目、二級科目層次是否分 明,所涉金額是否無誤記賬憑證的摘要,能否說明經濟業務的輪廓和梗概,有無似是而非之處如果記賬憑證系採用計算機填制的,要對其所採用的科目編號進行查對,視其有無混 淆不同會計科目的順序及其編號,填制憑證的操作程式有無錯誤,操作後有無存檔或 保留必要的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