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需履行的義務有:
1、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
2、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
3、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4、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承運人需履行的義務有:
1、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
2、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
3、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4、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根據《合同法》第60條第2款規定,合同履行中需承擔的義務有:
1、通知義務:即合同當事人應將自己履行義務的情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2、協助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
3、方便義務:指為對方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方便的義務。
4、減損義務:即合同法中的防止損失擴大,是指由於主客觀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損失時,遭受損失的一方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
5、保密義務: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透過確立合同關係而瞭解到的對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義務。
證人的義務有:
(一)證人必須瞭解案件情況。知道案件情況是證人的一個基本特徵,也是成為證人的必備條件。證人對案件事實的瞭解,是在案件事實的發生過程中或發生之後形成的,在訴訟中,證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記憶透過語言文字再現出來,成為證人證言。
(二)證人作證的義務性。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對於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證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得以拒絕。
(三)強制性。證人在作證時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