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
分類如下:
(一)抗辯權按其是否從屬於主債權而存在,可以分為獨立抗辯權和從屬抗辯權。
(二)抗辯權按其行使效力的強弱不同,可以分為永久抗辯權和一時抗辯權。
(三)抗辯權按其是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生,可以分為法定抗辯權和約定抗辯權。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
分類如下:
(一)抗辯權按其是否從屬於主債權而存在,可以分為獨立抗辯權和從屬抗辯權。
(二)抗辯權按其行使效力的強弱不同,可以分為永久抗辯權和一時抗辯權。
(三)抗辯權按其是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生,可以分為法定抗辯權和約定抗辯權。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形成權和抗辯權區別是:
1、意義目的不同;
2、範圍不同;
3、概念不同,抗辯權以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為依據,以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存在和有效為前提,形成權是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三種抗辯權是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
三者的聯絡是:
1、目的相同;
2、適用範圍相同;
3、權利效力相同;
4、行使方式相同。
三者的區別是:
1、主張權利人不同;
2、法律義務不同;
3、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時間不同。
《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