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權和抗辯權區別是:
1、意義目的不同;
2、範圍不同;
3、概念不同,抗辯權以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為依據,以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存在和有效為前提,形成權是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形成權和抗辯權區別是:
1、意義目的不同;
2、範圍不同;
3、概念不同,抗辯權以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為依據,以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存在和有效為前提,形成權是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請求權和抗辯權有以下區別: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不作為)的權利。
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抗辯權與請求權居於對立地位。但有抗辯權時,並非請求權不存在或者沒有根據。
請求權:權利人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請求權的權利人不能對權利客體直接支配,必須透過義務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才能實現其權利。請求權是聯絡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紐帶。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與程式法上的請求權聯絡在一起。
請求權具有如下特徵:
1、權利利益須透過義務人的給付方能實現。
2、權利作用體現為請求,而不是支配。
3、權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同一客體上可以存在兩個不相容的請求權。
4、權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抗辯權:權利人用以對抗他人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的作用在於防禦,而不在於攻擊,因此必須有他人的請求,始有行使抗辯權的可能,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
抗辯權具有如下特徵:
主要針對請求權。
2、效力在於阻止請求權,從而可以拒絕履行義務。
3、並非否定相對人的請求權,並非變更或者消滅相對人的權利。